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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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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富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
为明确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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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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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
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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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
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7)、
(20)、
(21)、
(2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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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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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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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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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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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6686体育入口相关信息披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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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
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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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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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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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
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
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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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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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
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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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
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
应申购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
应赎回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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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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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
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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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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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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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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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九、基金收益分配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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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报告、投资存托凭证、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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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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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
本基金由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变更前的
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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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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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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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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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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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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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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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6686体育入口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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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基金变更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银行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变更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之星消息,3月13日,体育LOF最新单位净值为0.955元,累计净值为0.65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0.93%。历史数据显示该基金近1个月下跌1.34%,近3个月下跌4.79%,近6个月上涨40.65%,近1年上涨9.77%。
证券之星消息,1月27日,体育LOF最新单位净值为0.875元,累计净值为0.626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0.34%。历史数据显示该基金近1个月下跌4.37%,近3个月上涨1.04%,近6个月上涨29.82%,近1年上涨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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